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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9日 星期五

《 市民憤怒了 ! 一人一信要求律政司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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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憤怒了 ! 一人一信要求律政司上訴 !
: 律政司司長 - 袁國強先生

2016815, 羅冠聰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被判 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而黃之鋒及周永康,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分別被判黃之鋒 80小時服務令? 而周永康竟因法庭 “恩恤” 其將赴英國求學, 故只判了入獄三周, 緩刑一年? 如此判決等同鼓吹年青人,就算犯了刑事罪行,也可因其年青、熱血,而不用負上任何責任,對此判決本人深感憤怒!

以下片段節錄自無線電視的新聞播導,當中可清楚地看到,各人於2014 926日,於公民廣場 (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疾聲呼籲學生一起去衝擊,引發日後79天的非法佔領!

如此眾目睽睽下之刑事罪行, 法庭竟然作出如此判決, 請問法治精神何在?

67年暴動期間, 曾德成於其就讀的聖保羅書院, 派發共產主義及反港英政府的傳單, 被律政處以 “刑事罪行 200 煽動罪” 來作出起訴, 曾德成罪成被判入獄兩年, 同期亦有300名同是滿腔熱血的年青人, 也因為一同參與社運而被捕入獄, 留下一生的案底, 前途盡毀。

刑事罪行 200, 自港英殖民地政府起已有, 一直沿用至今, 令人不禁困惑,為何 97前的律政處會嚴格執行, 97後之律政處會置若罔聞?

懇請律政處能對各人之判決提出上訴,以正法綱!

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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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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