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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6日 星期五

請美國用文明説服我(轉貼)


批註:下文立論十分完整和有根據

問題是香港的傳媒全都以美國家標準為標準,美國人盲目慶祝這謀殺行為,港人也大都贊成。下文作者頭腦清醒,極之難得!題目定得極好!!
另,一直都很欣賞石齊平的經濟分析。可是,今天他在節目內竟以「漢之陳湯」來比附、大讚奧巴馬「報十年之仇,雖遠而誅之」,令我極之所望。台灣背景的石齊平,始終避不開親美心態。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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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美國用文明説服我
長空無二 | 5th May 2011 | 長空子隨筆

美國時間五月一日,總統奧巴馬在午夜時分向國民宣佈,美國特種部隊在巴基斯坦首都以北小鎮攻殺阿爾蓋達的精神領袖拉登。奧巴馬宣稱這是「美好的一天」,部分美國人聽罷,即湧到華盛頓白宮和紐約時代廣場前慶祝,一如過節。

國際上部分國家政府和聯合國,認同美國的特襲乃反恐鬥爭中的一場重大勝利。可是,一向以捍衛法治和人權為宗旨的西方社會已開始反思(信報五月五日訊),美國在事先未曾通知巴基斯坦當局(華爾街日報五月四日訊),而且在拉登沒有持械的情況下(五月三日美國總統府發言人稱),派遣特種部隊越洋擊殺拉登是否合法?

在一般的認知中,拉登是恐怖分子頭目,是策劃九一一襲擊的魔頭。根據1994年聯合國大會上通過的反恐宣言(1994 UN General Assembly declaration on Measures to Eliminate International Terrorism),所有聯合國成員國有義務通過國内立法,禁止任何人計劃進行恐怖主義活動。籌劃2001年的九一一襲擊毫無疑問屬於被國際法禁止的恐怖主義活動,因此各國皆有責任追捕參與計劃和執行九一一襲擊的恐怖主義分子。

根據現有的新聞資料,拉登沒有直接參與執行九一一襲擊,也從來沒有承認九一一的襲擊責任。從他以往的發言中,只能判斷他是九一一襲擊的贊同者。贊同恐怖主義的人毫無疑問在道德上等同罪惡;可是,在沒有任何證據、未經審訊下,在法律上卻不能視之為恐怖主義或謀殺犯。故此,只能視拉登為策劃九一一襲擊的重大嫌疑犯,以此為據,美國政府理應把他緝拿歸案,交有司審判。

正如一般追捕罪犯的情況,若在搜捕過程中遇上武力反抗,執法人員可使用適度武力制服嫌犯。若執法人員並未使用過分武力,卻因此造成疑犯傷亡,則屬不幸。可是,執法人員決不可未審先判,把嫌犯就地正法。雖然在英國鎮壓愛爾蘭共和軍的經驗中,曾有英軍士兵開火誤殺平民而無罪的特殊先例,此次美軍在拉登手無寸鐵的情況下格殺之,根據表面證據,似乎屬於過分使用武力,於法不合。若以拉登為重大嫌犯的角度觀之,美國目前的做法有違法治。

若視拉登為美國的國家敵人又如何?所謂國家敵人,即是在戰爭狀態下的敵對「戰鬥人員」(combatant)。根據日内瓦公約,在任何合法的武裝衝突中(包括遊擊戰)手持武器參與戰鬥的人員(不論是否穿戴武裝)皆被定義為「戰鬥人員」。根據古典的戰爭法則(The Laws of War on Land. Oxford, 9 September 1880),任何屬於對陣雙方中參與戰鬥的人員,皆不會因在戰鬥中殺傷敵對「戰鬥人員」而獲罪。在此次事件中,拉登是否屬於與美國衝突中的國家所屬「戰鬥人員」?先不論拉登手無寸鐵這事實,就算拉登是「戰鬥人員」,他是何交戰國的戰鬥人員?由於本次作戰任務發生在巴基斯坦,因此,更根本的問題是,是否有任何敵對國家正與美軍在巴基斯坦的土地上作戰?在國際法的框架中把拉登定義為「戰鬥人員」確有法律上的困難。可見,拉登應該被視爲匿藏在巴基斯坦的恐怖活動和謀殺嫌疑犯,而非可合法地在戰鬥中格殺的國家敵人。因此,美軍射殺拒投降卻手無寸鐵的拉登,可能是非法行爲。

另一方面,拉登的藏身地點是巴基斯坦,美國的執法人員固然不可在別國執法,因此,美國必須透過巴基斯坦的執法機關搜捕拉登;最低限度要獲得巴國政府同意,方可參與搜捕。目前,美軍在未通知巴國的情況下越境突擊拉登住所,實在透著陣陣「法外治權」的帝國主義異味。

美軍對拉登採取格殺勿論的行動,只能算作美國政府為九一一殉難者報仇雪恨,美國總統奧巴馬宣稱此乃「彰顯正義」。美國人多信奉新教,而新約聖經曰:「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馬書1219以新約聖經為基礎的新教倫理,似不認同報仇是「正義原則」。可見,此所謂「正義」,也許並非在現代的文明標準下的正義,乃中古時代、甚至上古時代的標準。在中古歐洲的騎士傳説中、在古希臘的劇作中,復仇是彰顯正義的手段。在更古老的希伯萊文聖經中、在巴比倫帝國的漢莫拉比法典中,確實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正義原則」。奧巴馬的「正義原則」,倒符合古代的文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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