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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網上論壇】向福利開支放炸彈 (城大學生 阿朝)

終審法院的裁定,令大部份港人感到愕然!!和不滿!!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31218/52005505
【網上論壇】向福利開支放炸彈 (城大學生 阿朝)

終院裁定綜援撤限的決定,令不少港人感愕然;有政黨昨到政總請願,要求加強監管。

終審法院裁定綜援撤限的決定,除了令大部份港人感到愕然和不滿,連不少以往支持法院本着尊重法律精神,依法判決的人士,都提出質疑。
根據判詞,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並宣佈該項七年居港規定屬違憲。根據《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權按照綜援計劃於199771日的情況(連同一項居港一年的限定條件),享受綜援計劃下的社會福利待遇,但政府有權依據按照《基本法》第145條而制訂的政策,修改該等待遇。
有說本着普通法精神,法庭須根據字面意思詮釋相關條文。
可是根據《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內容並無提到是按照199771日當天的情況,享受綜援計劃下的社會福利待遇。何以終審法院的五位法官會加入這個註腳呢?
其實《基本法》作為憲法,主要為特區政府的職能、市民的權利、政治法律的體制等,定出一個框架和相關的大原則。一般來說,憲法不會就單一政策,如福利政策定下如此仔細的規限。而且作為一個地方的最高法律,基本上很少會作出修改。試想想,單單是修改本港現時的法例,都須經過立法會多個程序,是以很多行政上的細項,根本不會包括在法例條文當中,以保留適當彈性,以當時情況作出修改。
因此,終審法院以「須按照199771日當天政策」作為衡量相關政策是否不當,已是問題之一。
其二,判詞中提到根據《基本法》第145條,任何其後對該等權利的限制,必須受到法院在憲法層面的覆核,而法院在覆核時將對有關限制進行相稱性的分析。對權利的限制必須與貫徹一項正當目的有合理關連,而對權利的侵犯不能明顯地沒有合理基礎。並指政府聲稱引入該項七年居港規定,正當的目的是為了節約金錢,以確保社會保障制度可長期維持的聲稱不成立。
社會資源有限,政府就社會一般共識及其他已有的福利政策設下限制,有效及合理地分配資源,又為何會被評為不合理呢?如果作為一個香港永久居民跟一個香港居民所賦予的權利應是相等的話,我們還需要區分兩者嗎?
如果有需要援助的人,完全求助無門,政府亦不以人道立場及就個別情況考慮,作出援助的話,絕對可以批評政府,甚至可指其未有就所有因素作出考慮,屬行政失當。但根據政府的資料,社署其實亦會因應個別情況作出酌情安排。既然如此,需要援助的人,根本不會單單因其未居港滿七年而不能領綜援,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亦不會因而得不到保障。可是終審法院今次的判決,將「恩恤安排」變為「絕對權利」不單為香港未來的福利開支埋下炸彈,甚至違背其判詞中提到的人口政策的背後目的。
判詞中提到人口政策的其中一個重點是令老化人口得以年輕化,可是令人口年輕化的目的,就是為了保持香港的競爭力,希望來港的新移民帶來額外的生產力。可是本次判決,造就的福利政策,不單不能達到以上目的,反而會間接削弱應有之生產力,甚至令一些本港未能吸納需要的人才。
回歸以後,常說特區政府施政未能緊貼市民訴求及社會發展。面對現實,香港的基本法是由兩個不同法律體制的國家共同訂立出來,我們還是要用舊有的一套單一觀點去詮釋這混血兒嗎?我們要維護的又是怎麼樣的公義?是非黑即白的?對公義,還是社會共識下的公義?
不要忘記,權利的另一邊,還有一件叫義務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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