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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6日 星期日

梁君彥如為三人進行補償宣誓,屬違反立法會《議事規則》

網民何少麗貼出以下說法──

梁君彥為三人進行補償宣誓亦同時違反該規定。」對,三人不是因在首次會議未能完成宣誓,例如因病,因補選等未能出席首次立法會會議,而需要立法會主席進行補償宣誓。故不適用於此三人。而是三人在首次會議兩次宣誓拒絕或忽略作出其須作出的誓言,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八年前當年我已說曾鈺成違規違法,不應讓長毛,黃毓民不下五六次補誓,而違法入立法會成議员,今日亂象,曾鈺成是禍首。。
根据立法會其3.31《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訂明,如任何人拒絕或忽略作出其須作出的誓言,則該人必須離任;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此條文亦適用於立法會議員。
3.28《議事規則》(b)12(1)條規定,立法會誓言須在當屆任期首次會議上作出。
如下星期三梁君彥為三人進行補償宣誓,應市民尋求司法覆核。撥亂反正。

* 應該找人認真讀一讀反立法會《議事規則》,就不定,找出很多被前主席故意誤用的條例。從今天起,撥亂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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