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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8日 星期六

由錢禮判決的立法會刑毀案嚴重不公。一人一信要求律政司上訴及重審。7月27日是上訴最後期限!

實事求是。由錢禮判決的立法會刑毀案嚴重不公。
一人一信要求律政司上訴及重審。727日是上訴最後期限!
有預謀的犯罪案件,不應被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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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上訴期只有 14天,過了 727日,這判決將會成為事實,且有機會用作日後的案例判刑!
下文為範本,以供參考。
作為小市民,我已寄了第一封,要求律政司上訴的信,並懇請袁司長來看此群組,看看市民的心聲,接下來就要靠大家了!

嚴正要求律政署,馬上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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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sjo@doj.gov.hk
 prosrdu3@doj.gov.hk

: 律政司司長 - 袁國強先生

本人對於 2015713日,由東區法院裁判官審理的,一宗發生於 20141118日,一批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發起反對「網絡廿三條」,衝擊立法會大樓的判決表示憂慮,懇請律政司能即時作出上訴。

控罪指四名被告非法集結,並損壞立法會大樓9道玻璃門、7道玻璃幕牆、1道石門及25塊渠蓋等。四名被告鄭陽、戴志誠、張智邦及石家輝早前承認刑事毀壞及參與非法集結,東區法院裁判官判處四人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在人證物證俱備下,加上四名被告亦承認了,刑事毀壞及參與非法集結兩項罪名,如此有組織,有預謀的去衝擊及刑毀,香港最高行政機關 - 立法會大樓,亦只是輕判四人 15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如此判刑,又有何阻嚇力? 變相是鼓勵了暴徒去衝擊及刑毀市民的家居或商店,因衝擊及刑毀最高行政機關,也只不過是判 15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又有何足懼? 若此案例一開,不單令市民惶恐不安,更會直接影響香港在國際間的形象,試問一個法治不彰的城市,又怎能吸引別人來投資或旅遊?

此外,根據《公安條例》第十八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3年。

同時,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基於以上種種理由,以及香港法例的指引,懇請律政司能即時為此案提出上訴,以還香港一個法治的希望!

市民
XXX
 201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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